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主体
在我区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三、信息公开载体
法定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自有平台:慈善组织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慈善组织的自有网络平台的建设应做到栏目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四、信息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整性原则
除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外,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
(三)及时性原则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制度中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对外更新。
五、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本信息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慈善中国”将下述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慈善中国”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中国”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四)慈善项目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慈善项目的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3.若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布该慈善信托名称;
4.若慈善项目由公募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支持的,公布该公开募捐活动名称。
慈善组织与项目合作方联合执行项目的,或资助项目执行方执行项目的,慈善组织采取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项目合作方与项目执行方,宜向社会公开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方的选择要求。
慈善项目结束时,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款项使用情况,需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项目评估报告;
2.项目审计报告;
3.项目结项报告。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且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五)慈善项目受益人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向受益人公开以下信息:
1.慈善组织资助标准;
2.慈善组织工作流程;
3.慈善组织工作规范。
(六)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一次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
2.财产状况报告。
(七)重大事件信息
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财产活动包括: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3.重大投资。
关于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重大投资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
(八)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慈善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
(九)定向募捐中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向捐赠人公开的信息包括:
1.募捐情况;
2.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十)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向志愿者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2.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十一)公募慈善组织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1.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5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慈善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二)公开募捐活动前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
1.募捐目的;
2.起止时间和地域;
3.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
4.接受捐赠方式;
5.银行账户;
6.受益人;
7.募得款物用途;
8.募捐成本;
9.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十三)公开募捐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公募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慈善中国”以及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1.公募慈善组织名称;
2.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备案的募捐方式和公开募捐方案;
4.联系方式;
5.募捐信息查询方式;
6.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个人或组织方的有关信息(如有)。
7.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公募慈善组织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十四)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的信息公开
公募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3个月内,在“慈善中国”以下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六、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以下信息,慈善组织不宜进行信息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5.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6.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6.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7.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