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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31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促进我区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432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20258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申报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需认真落实普惠性的要求和责任,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优惠相关政策,扩大优质普惠服务供给。

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统筹指导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初审与管理工作。

养老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依法依规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资质证照齐全合规。

(二)服务能力良好。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护理型床位,能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服务质量达标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机构等级评定为一级及以上。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以及援疆建设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根据第七条的认定条件先行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结果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地(州、市)民政部门认定。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地(州、市)民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认定工作,一般为每年1,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支持型养老服务的机构填写《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机构登记备案、服务质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初审。

(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后地(州、市)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地(州、市)民政部门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示。地(州、市)民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床位数、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本地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

)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按照程序对其服务行为签订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份,分别由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地(州、市)、县(市、区)政部门留存。

)报备。地(州、市)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最新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信息,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

十二公办养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由地州、市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按照普惠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取。

第十三条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以合同形式自愿协商约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第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退养约定、退住程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及意外风险责任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和社会监督。

十六各地要立足普惠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贴、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十七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补贴支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规20259相关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等级补贴支持。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除基础补贴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应的浮动补贴

)减免优惠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可以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租赁国有资产建设运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租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

信贷支持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扩大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具体扶持政策。

十八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之日起有效期2年。

十九民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当期补助,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违反普惠养老收费政策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四)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或日常服务质量监测未达标的,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形的。

二十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以及援疆建设的养老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终止享受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第二十自愿退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目录或计划停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提前1个月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州、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办法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国家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1-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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