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助养老机构工作,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023年、2024年民政部、财政部连续两年印发《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下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了对失能老年人的照护力度。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优化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推动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原《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2013版)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八章,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调整了文件依据、明确了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
第二章补贴标准。对运营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定,设置了基础补贴标准和浮动补贴。其中:对入住老年人按照收住的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能力等级给予基础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进行差异化补贴。对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且评定为一级至五级的,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前款基础上给予浮动补贴,补贴幅度由各地自行制定,资金由当地自筹保障。
第三章补贴条件。结合近年来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建筑设计、安全管理等方面出台的最新标准规范要求,对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申请条件进行了重新规定。同时要求,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要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在备案的民政部门组织下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补贴申报。对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进行了精简。结合近年来对养老机构建筑、消防等方面出台的政策,申请材料明确了要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
第五章补贴审核。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核查、审核和评审等程序。同时,明确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第六章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提出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建立专账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对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对补贴的政策衔接、特殊情况、施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进行了规定。
三、有关情况
(一)扩大资助范围。运营补贴资助范围由面向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扩大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的均可申报),推动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贯通。
(二)放宽申请条件。入住率由“达到50%以上”降低至“达到30%以上”,支持中小型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调整支持方向。一是将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作为支持重点,对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补贴8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补贴100元)、完全失能老年人(补贴120元)实行差异化补贴;二是依托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明确对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且评定为一级至五级的,可在基础补贴上给予浮动补贴,促进养老机构持续提高设施建设水平、内部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浮动补贴幅度由各地自行制定,资金由当地自筹保障。
四、名词解释
(一)由社会主体兴办、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养老机构包含国企、央企、民企等各类社会力量。
(二)首次入住期限足月是指首次连续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可跨月),其中跨平年2月可不低于28天,跨闰年2月可不低于29天)。
(三)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等标准的界定条件和认定要求执行。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四)年度报告分两种情况。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书,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后下载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