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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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9 19:3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州、市民政局,各全区社会团体

为规范区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57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的过程。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真实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届任期35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新一届会员代表资格按照章程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规定确认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实现社会团体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一节  换届工作机构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一般应于任期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召开理事会议,研究换届相关工作,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党员、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其中会员代表、监事代表和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会长,以下统称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能担任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担任。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产生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公示

  社会团体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由1/5以上理事或社会团体党组织、监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和指导监督作用,推动理事会依法依规开展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理事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换届工作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换届的指导思想、换届的时间、地点、要求和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等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者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出新一届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适用于选任制、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准备候选人名单、简历等理事会审议;

(四)按照组织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相关规定,做好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报批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届理事会任期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六)组织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如涉及)、换届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等材料,拟制换届选票样(适用于投票表决有关事项),并报理事会审议;

(七)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材料

(八)告知全体会员(代表)换届相关事项,组织召开换届大会;

(九)组织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回答和解释会员的质询,核查处理相关投诉;

(十一)公示换届选举相关事宜;建立换届工作档案做好换届备案工作

(十二)有关换届其他工作。

第二节 会员资格审查会员代表推选

十一  换届前,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有效会员名单,以保障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应解除会员资格和除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

第十  社会团体应当与单位会员确认会员代表。单位会员调整会员代表,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

第十  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数量200个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推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不得少于50人,会员人数、特别是个人会员数较多的(超过1000人),会员代表不少于100人。

第十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合理性和广泛性。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理事会审议通过。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  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会员推荐、自荐等方式,酝酿提名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负责人建议人选。其中,负责人拟任人选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方面意见

社会团体应优先推选该会理事中的党员依法当选理事负责人。

第十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产生、数量:

(一)理事。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人数须为单数。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单位理事职责来自同一单位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被取消理事资格的,理事的职务、权利、义务等自行终止

(二)常务理事。理事人数不超过50个的,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且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被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的,常务理事的职务、权利、义务等自行终止

(三)监事。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监事一般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业务主管单位委派至少1名,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设立监事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与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来自同一单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的)。负责人的产生、数量和任期:

(一)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

(二)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三)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在本社会团体连续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的,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确定一名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实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不受届次限制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团体业务领域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七)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名誉职务等),坚持先批后选的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审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注明。

公开公示

十条  社会团体向全体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和职责;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理事会成员资格认定情况

(五)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会员代表名册》《候选人建议名册》,并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前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理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会员、理事对公示的名册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名册按照公示时限要求重新进行公示。

  财务审计

第二十  社会团体在换届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届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审计期间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

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换届选举2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请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注明审计意见并向会员公示。审计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的,理事会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其整改报告应经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报告。

  材料审议及报审

第二十  社会团体应于换届前组织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下换届选举有关事项:

(一)换届工作方案、选举办法、会议议程;

(二)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

(三)会费标准修订草案(如涉及)

(四)会员(代表)名单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单(行业协会商会须提交拟任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结果和名誉职务建议人选名单

(五)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材料(如涉及)

(六)《换届审计报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如涉及)

(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和财务报告草案

(八)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选票票样;

(九)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变更事项(如涉及)

(十)制定或修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理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  新一届负责人等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换届报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换届选举报批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脱钩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由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

  社会团体应于换届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换届报批材料:

(一)《关于×××(社会团体名称)换届的申请换届工作方案;

(二)修订章草案(如涉及)会费标准修订草案(如涉及)调整说明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出的本届理事会审计报告(或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审计问题整改报告

(四)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事项;

(六)会员(代表)名单;

(七)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原则【适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及换届选举办法

(八)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任职的文件【适用于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离退休)拟在社会团体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

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关于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同意的文件适用于脱钩的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十)社会团体有关换届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换届的文件。

  会务准备

第二十  会议通知。社会团体应当至少提前15日发布通知,告知全体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换届选举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会议通知中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对涉及罢免有关人员的,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当事人。

社会团体应于换届选举会议7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并提交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草案)参加换届大会的会员(代表)名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大会相关材料

  会议材料。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报告(草案)、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选举办法(草案)以及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简历及其他需会议审议的材料。

十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等内容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设置票箱。票箱应当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投票前,监票人应当检查票箱后加封。

  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应当从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应当对监票人、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计票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确定主持人。推荐一名负责人主持换届选举大会。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  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要庄严,设置有会标。

换届选举

第一节  选举的方式

第三十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间接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

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可根据章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选举方式。

第三十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鼓励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差额比例在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  换届选举会议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每位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一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投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开,接受监督。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代他人投票。

  换届选举应召开现场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会员大会

采用会员代表大会方式且届期内只召开一次的,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内召开多次的,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实施

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以上5项内容由会员(代表)大会逐项举手表决通过

(六)审议和表决章程修订草案(如涉及);

(七)审议和表决会费标准修订草案(如涉及);

(八)实行直接选举的,听取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进行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的,听取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进行选举

以上3项内容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九)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新当选名单以及章程修订、会费标准的表决结果。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适用于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人的社会团体】

(一)介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二)介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候选人情况;

(三)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四)宣布新当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五)研究确定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等事项。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聘任秘书长。

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同时召开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名单;

(二)当选理事长(会长作就职发言

(三)大会闭幕。

  投票选举(表决)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或表决;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应将投票箱开箱向到会会员(代表)展示表明为空箱后当众封箱

(三)发放选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发放,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选票: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当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六)投票:有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清点和计算选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总监票人判定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

(八)宣读计票结果:汇总计算票数情况后,由总监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社会团体也可以采用现场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的,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并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换届选举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形式和表决的结果。会议纪要应当体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等。

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全部理事、监事签字确认,字迹应工整可辨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社会团体换届后,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开换届选举结果,并对换届大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登记备案

  社会团体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须在换届选举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负责人和监事(会)备案、修改章程核准及相关变更登记和法人登记证书换证手续

  社会团体申请备案、章程核准和变更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如有变更登记事项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一式3加盖社团公章)及章程修改说明

(三)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新一届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如涉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提前、延期换届届中调整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材料应于届满前30日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部分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的,方能当选

有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的,从其规定。增补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社会团体负责人因辞职、死亡、失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增补或者调整负责人。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议,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增补和调整负责人候选人,应按本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因身体、辞职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承担社会团体相关工作,该单位会员要求更换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社会团体,由理事会进行确认

  社会团体届中因特殊情况需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经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或者15的会员(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启动罢免程序。

社会团体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罢免建议,社会团体应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服党的领导,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社会团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情节严重的;

(四)长期不履职又拒不辞职的;

(五)符合任职资格审查条件中应予调整情形的社会团体负责人;

(六)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代表严重违法失信的;

(七)出现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罢免程序如下:

(一)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向社会团体提出罢免建议,说明罢免理由;

(二)按照如何选举、如何罢免的原则,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请求事项;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获得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请求。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产生内部纠纷,应当由理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协调解决,或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无法协商或调解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长期不能正常换届的,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本工作指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本指引为推荐性程序,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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