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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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8:0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政办发20148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对申请各项救助的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科学的方式、规范的方法进行核对,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于实现社会救助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快推进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核对范围

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其他认定对象需要核对的有关家庭。

三、核对内容

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与救助工作相关的信息。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二)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三)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四)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知识产权收入等。

(五)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机动车辆、房屋、生产设备等。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核对方式

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比对、人工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一)信息核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人工比对。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加密U盘、加密邮件等形式,将核对对象等资料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在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实时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定期信息比对的方式。

(三)实地比对。各地在开展信息核对或人工核对的同时,仍然要对申请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

五、核对流程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居民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六、部门职责
  在强化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做好综合协调、机制建设、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并提供享受城乡低保、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等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户籍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享受保障房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

银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申请人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协调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等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运营性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分级提供救助申请人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等信息。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农机局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农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林果机械、畜牧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相关信息。

总工会负责提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金融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存款、证券、保险等相关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农经部门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等相关信息。

七、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领域广、牵扯部门多,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有关要求,健全工作机构,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要安排居民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平台建设资金,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强化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及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全面推进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要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

(四)完善保密措施。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属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申请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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