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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7:2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政发[2011]2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强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发放机制

第一条  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和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传统节日走访慰问活动,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日”。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街道、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干部组成发放小组,分片包干,现场集中或入户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做好惠民政策宣传,了解社情民意。

第二章   资金发放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市低保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孤儿分散供养资金、救助资金、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三章  资金发放方式

第三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每两月或三月发放一次。

第四条 现金发放可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种方式: 

(一)救助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社区、村委会,现场集中发放;

(二)救助对象少且相对分散的社区、村委会,或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救助对象,必须上门入户发放;打工、探亲在外的救助对象,社区、村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发放程序

第五条 现场集中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5人以上)到街道、乡镇统一领取救助资金和资金发放花名册;

   (二)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等),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

(三)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乡镇民政办(所),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第六条  上门入户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两人以上)到街道、乡镇统一领取救助资金,持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走家入户发放;

(二)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乡镇民政办(所),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存档。

第五章  资金安全管理

第七条  集中发放现场,街道、乡镇派出公安警务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八条 上门入户发放,街道、乡镇派要派车接送发放工作人员。

第九条 资金当日未发放完,数额较大的交金融机构代存;数额较小的由街道、乡镇放保险柜专人保管,个人不得自行保管。

第六章  资金发放监管

第十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准擅自改变救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任何债务、税费,不准滞留、截留,不准人为拖延救助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救助对象负担。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发放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二)抵扣救助资金的;

(三)无故拖延发放时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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