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bgs000/2026-0001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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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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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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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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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新民规〔202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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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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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自治区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墓的监督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年检是指审批机关依法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审批、登记,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或遗体安葬等服务的公墓。骨灰堂、生态安葬设施纳入公墓范畴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地、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公墓单位进行年检。公墓年检工作应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公墓年检工作,结合当年度工作部署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年检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批方面。主要检查公墓建设立项和批复、营业执照、公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审批手续;有无擅自变更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
(二)建设方面。主要检查公墓建设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功能分区是否明确,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修建墓位(墓穴)占地面积是否执行国家标准;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
(三)运营方面。主要检查殡葬收费是否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是否落实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使用规范的遗体、骨灰安置证书;有无违规预售墓位(格位);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捆绑销售等。
(四)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制定服务流程及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主动公示服务项目、流程、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是否积极主动开展殡葬移风易俗相关宣传;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等。
(五)管理方面。主要检查落实殡葬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和传染病防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情况;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规定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殡葬行风建设情况;开展业务培训、警示教育等情况,工作人员对殡葬领域政策制度掌握情况;是否建立完整安葬档案,包括逝者信息、合同、维护记录。是否应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数据是否及时、完整录入。有无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六)其他方面。国家政策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年检内容制定《公墓年检考评细则》,细化、量化评分项目,统一评分标准。
第七条 公墓年检按年度实施,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本年度9月底前完成。新建公墓获得批准投入使用后,应于次年起接受年检。
公墓发生破产重组、清算等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可暂缓年检,但不得连续暂缓两个年度。
第八条 公墓年检按照发布年检公告、公墓经营主体自检、县级初检、地级审核、自治区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检公告。地、州、市民政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发布年度检查公告。
(二)公墓经营主体自检。每年4月15日前,公墓经营主体完成自检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年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初检。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墓经营主体报送的《年检报告》及此材料进行审查,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初检意见,于5月15日前报地级民政部门。
(四)地级审查。地、州、市民政部门在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的配合下,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初检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
(五)结果备案。地、州、市民政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公墓年检工作总结及结论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接受年检的公墓,按照年检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总结、自查工作,应当按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批复等相关材料;
(四)年度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材料;
(六)其他《年检公告》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地、州、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公墓年检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墓年检结论采取量化考评的方式确定,标准分值为100分。公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一)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为基本合格;
(三)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存在“不合格”规定情形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年检不合格。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或擅自变更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的;
(四)公墓经营主体发生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有关部门处以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正常经营。年检“基本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由属地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年检“不合格”的公墓由审批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墓位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评,整改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经营。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限期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并将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地、州、市民政部门应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网站等媒介公示公告公墓年检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的内容至少包括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结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作出年检结论的民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县级民政部门未实施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而准予年检“合格”的,地级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将通过随机抽查、公开征集线索、实地督导、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可参照开展年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工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公墓年检考评细则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墓年度检查报告书
(××××年度)
公墓名称:
经营主体: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监制
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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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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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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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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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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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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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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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类型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私营企业 £ 民办非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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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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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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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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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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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 核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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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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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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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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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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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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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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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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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设立情况 |
是否设立党支部 是 £ 否 £ |
隶属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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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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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年 度 基 本 情 况 |
存量 墓位 (个) |
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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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墓位 (个) |
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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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 墓位 (个) |
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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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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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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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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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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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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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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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位价 格区间 (万元) |
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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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 (万元) (不包括墓地管理费) |
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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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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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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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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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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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员工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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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员工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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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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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维护管理费 基本情况 |
是否签订共管协议 是 £ 否 £ |
是否专户存储 是 £ 否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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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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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收取 维护管理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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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支出 维护管理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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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生态安葬开展情况 |
是否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园区 是 £ 否 £ |
节地生态 安葬数量 |
本年度安葬人数(人) |
累计安葬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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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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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坛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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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深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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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查结论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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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结 论 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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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经营单位 自检 |
得分: 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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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民政部门 初检意见 |
得分: 结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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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得分: 结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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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此报告书(公墓年度检查自查报告、年度检查申报表及年度检查结论评定表)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 二、此报告书一式三份,公墓经营单位、县(市、区)级、地(州、市)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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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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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年检考评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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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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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内容及分值 |
自检 |
县级 |
地级 |
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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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方面(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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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审批 |
公墓建设立项和批复手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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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权属清楚,界限明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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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墓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建设(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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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审批 |
公墓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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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事项变动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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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方面(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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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布局 |
根据公墓功能要求、环境进行规划,园区现状与总体规划平面图相符;功能分区齐全,办公环境及设施良好,业务接待厅宽敞、明亮,道路平整、通畅(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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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休息场所和卫生间达到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标识明显(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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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
设置专门的祭祀焚烧场所并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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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区建设 |
墓位建设面积不超过国家、自治区标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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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同一墓区墓碑规整,行间距合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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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利用公墓的土地资源,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满足骨灰安置多样化的需求(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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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园环境 |
墓园内树木、花草有专人负责养护,墓区环境干净、整洁、庄重(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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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营方面(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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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6分) |
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情况(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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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 |
与购墓人签订安葬协议,免费向购墓人提供公墓墓位证,开具正规发票(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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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销售墓位(含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使用规范的遗体、骨灰安置证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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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规预售墓位(格位)情形;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捆绑销售等情形(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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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方面(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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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服务(2分) |
按照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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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
在明显位置对证照和经营许可等内容进行公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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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显位置对服务流程、规范等内容进行公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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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政府网站、公众号完成网络集中公示,在明显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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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 |
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利用宣传栏、横幅、宣传手册等载体宣传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政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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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丧事简办,厚养礼葬,大力弘扬移风易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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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数量较上年有新的提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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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绿色低碳文明祭扫;建立网络祭祀平台,开展网络祭祀(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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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内控 管理 |
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队伍精干,人员配置合理,有专职墓地管理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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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实行服务“十严禁”“十必须”(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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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方面(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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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墓区管理、岗位职责、档案管理、接待服务、公墓维护服务、祭扫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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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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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熟悉业务,账目登记及时、完整规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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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 |
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设立独立档案室(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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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一墓一档”,保证安葬者信息真实、完整(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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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存期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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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熟悉殡葬及公墓管理政策(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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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强化行风建设(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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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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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包括疫情防控预案、消防预案、突发事件预案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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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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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
基本信息录入;历史数据补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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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数据更新情况(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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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合格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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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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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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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或擅自变更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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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经营主体发生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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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认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有关部门处以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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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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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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