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3-00120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发〔2016〕112号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新民发〔2016〕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乡镇婚姻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为指导,以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极端化”思想渗透婚姻领域为目标,重点解决我区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能力弱、各族群众办证不方便等问题,全面推进自治区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提升我区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1.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凡是具备婚姻登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州民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负责调整婚姻登记网络系统授权,并与民政部协调落实婚姻登记机关区划代码,保证婚姻登记系统正常运行。
2.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和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网络未通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分层次推进。在县级集中登记的基础上,为方便群众可由县(区)民政局在乡镇设点先为婚姻当事人发放结婚证,并进行手工登记,后到县城定期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进行补录并完善相关数据。
(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具备的条件。
3.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②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③醒目处应悬挂婚姻登记机关标牌;④实现电脑网络覆盖;⑤婚姻登记机关应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⑥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电脑、针式打印机、身份证识别器等设备。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4.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自治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应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5.加强婚姻登记档案历史数据录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及时做好本辖区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
(四)拓展婚姻登记服务领域。
6.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和颁证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积极做好离婚当事人调解工作,挽救婚姻、挽救家庭。
7.加强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自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五)强化婚姻登记业务管理。
8.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婚姻登记处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9.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内容有:本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10.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六)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
11.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人才管理和教育培训机制。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完善婚姻登记员资格认证机制,做到岗前培训、执证上岗。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落实《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领导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特别是在增设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要根据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新增设婚姻登记机关的把关和审批,防止盲目随意增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杜绝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证书,严禁违规私自翻印,自治区民政厅将加大不定期抽查、检查力度。
(三)着力解决婚姻登记编制和经费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编制和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确保婚姻登记机构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婚姻登记员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全区婚姻业务培训班,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轮流对所辖婚姻登记员进行一次培训,全面提升乡镇婚姻登记员依法行政能力、调解能力和服务水平。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