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mzt000000/2023-00119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新民发〔2016〕107号

标    题

关于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的通知

关于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9 13:29:52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民发〔2016〕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加强全区少数民族姓名使用规范工作,提升社会管理好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6〕6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的重要性

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是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的具体举措,对于促进新疆各民族大团结、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有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健康发展。

二、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婚姻登记证件使用不标准、不规范问题在民政行业不同程度存在。据了解,我区2004年以前办理的婚姻登记,基本都存在身份证不全、档案缺失、未使用登记字号,特别是南疆四地州大部分是用民族文字手工填写,无法将正确的汉字名字准确录入系统。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过去办理的无法在补录系统正常补录的婚姻登记证件,可采取补领和补办的方式,进行逐渐消化存量,确保我区婚姻档案历史数据能够准确、完整地进入全国婚姻登记网络系统。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做好对不标准、不规范婚姻登记证件的存量消化。尤其是对过去未使用身份证、身份证不全、未使用字号、档案缺失、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户口本上的名字音同字不同特别是使用民族文字手工填写的这部分婚姻证件,对制发的与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不一致的婚姻证件,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二代身份证件信息,主动给予换证(采取补领和补办的方式),原则上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建立以身份证为信任根的姓名使用体系。各地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以身份证为信任根的姓名规范使用体系,将居民身份证作为唯一识别标准,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足够的身份证读卡器,自动提取办事群众的身份信息,减少人为操作引起的录入错误。

(三)正确使用少数民族文字。2012年6月,在搭建新疆婚姻登记网络系统平台时,自治区民政厅给各地提供了关于在婚姻证件当事人汉字姓名上面支持打印少数民族文字的软件。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务必根据各族群众的需求,正确、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使用民族文字服务。

(四)杜绝假证的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如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做好全区婚姻登记证件标准化使用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群众能主动、及时到民政部门更换、补领、补办婚姻证件。

(六)加强督导检查和报送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督导,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并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民政厅将组成专门督导小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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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规范使用婚姻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