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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20-09-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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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六章第三十条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音像协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拓展文化协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发展协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苗协会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园协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济学会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油脂学会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学会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革协会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应商联合会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协会

15.新疆连环画艺术研究会

16.新疆脊柱脊髓损伤学会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协会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

19.新疆(中储粮)粮油储备销售协会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医学会

21.新疆生态文化促进会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居商会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人运动研究会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造纸协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830004

联系电话:0991-2879632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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