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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送达公告

来源 :新疆民政 发布日期 : 2019-10-2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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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执告﹝2019﹞5号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新疆白玉成玉雕技术培训学校

2.新疆泽众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新疆舒昕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4.新疆博才职业培训学校

5.新疆米拉吉职业培训学校

6.新疆彩合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7.新疆博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8.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

9.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

10.新疆星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1.新疆新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2.新疆甜蜜月美容美发培训学校

13.新疆华茗茶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4.新疆医药职业培训学校

15.新疆亚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6.新疆骏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7.新疆新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8.新疆前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19.新疆恩特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0.新疆斯坦韦文化艺术教育中心

21.新疆自然生态书画院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于送达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与本行政机关联系,书面告知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830004

联系电话:0991-2862312

特此公告。

 

                                        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