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我区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262.91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32%。其中空巢老年人34.66万人,失能失智老年人6.6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87%;80岁以上老年人25.23万人。我区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起草依据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属地管理、分类保障原则。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分类保障;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济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由卫生部门界定:失能老年人是老年人因患慢性疾病、躯体损伤、心理失调导致身体功能受损,进而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称为“失能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
(二)补贴标准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新党办发〔2011〕31号)精神,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已享受重残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方式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经老年人或法定赡养人同意,其补贴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经老年人或法定赡养人同意,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经老年人或法定赡养人同意,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各地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四)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项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