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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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新民发规〔2020〕1号)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4 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快建立全区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自治区民政厅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问题一:什么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相关规定,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作出等级评定结论的过程。

其中养老机构,是指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问题二: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正式接收老年人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同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可以申请等级评定。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

(一)未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以来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存在非法集资、虐老欺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七)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八)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情形。

问题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民政部门统一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定期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1次,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1-2次。

养老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参加等级评定的条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养老机构申请材料递交相关权限的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专家组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送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拟定等级并书面报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参评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组的评定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定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养老机构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定委员会所属民政部门实名举报。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定专家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评定权限审定养老机构等级,发布公告,向养老机构送达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问题如何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三年。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养老机构应申请重新评定;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复评。复评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议,并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评定结果。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三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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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