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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6〕19号)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4 18: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精神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和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障完善用地需求、落实税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强化金融保障、培育专业养老服务队伍、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保障措施九部分。《意见》主要有如下亮点: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

《意见》涉及国家和自治区级文件8个,包括《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发201383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

二是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积极发展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基础性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娱乐健身、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是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

完善财政补助政策拓宽补助资金来源都有了细致的措施。如201210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期到位;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民间资本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区域内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四是稳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意见提出鼓励医疗资源进入养老领域。积极鼓励和促进政府、企业或个人兴办的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整合照料模式、联合运行模式、支撑辐射模式,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鼓励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少数民族医疗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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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