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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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9 17:3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村改居指导意见》)《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居委会设立指导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居委会设立指导意见》)。现将三个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对于撤村设居和新设居委会的条件和程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而审批权又在县级人民政府,致使各地审批居委会的尺度不一,一些地方审批条件过于宽松,造成部分村委会未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改为居委会,严重影响我区基层治理的高质量发展。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和新设居委会,对全区“村改居”和居委会设立情况进行了书面专题调研,摸清了“村改居”和居委会的增长趋势以及存在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研究,学习借鉴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了村改居指导意见》《居委会设立指导意见》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自治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点任务安排,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属委员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在借鉴天津、北京等省份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村改居”指导意见》《居委会设立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村改居”指导意见》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阐述撤村设居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了撤村设居的条件;三是规范了撤村设居的程序;四是强调了撤村设居完成后需要做好的后续工作;五是从加强组织协调、细化政策标准、注重分类指导、鼓励探索创新等4个方面阐述了撤村设居的有关要求。

《居委会设立指导意见》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阐述了居委会设立的原则;二是阐述了居委会设立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居委会设立的程序;四是阐述了居委会设立的有关要求。

    两个指导意见围绕当前我区“村改居”和新设居委会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规范:

    一是明确审批条件。将符合规划、耕地不足、改制完成作为“村改居”的必要条件,堵住“村改居”随意性的漏洞。在“设施配套”条件中,要求“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名称规范”条件中,要求拟设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构建县级民政部门事前审核、地(州、市)级民政部门事前二次把关及事后备案审查的共同审核机制,严把居委会入口关。将“街道(乡镇)党(工)委对设立方案进行研究审议”纳入审批程序,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将“新设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法人备案”纳入审批程序,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

    三是建立后评估机制。要求地(州、市)级民政部门“对上年度新设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切实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

    (二)《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六章26条:

    第一章总则1-3条),明确了下属委员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出下属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城乡居民、村(社区)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等工作原则。

    第二章下属委员会设立及职责4-13条),规范了下属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体教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下属委员会。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和不足300户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明确了下属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体教育、环境和物业管理、妇女和儿童及增设的下属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下属委员会产生14-17条),规范了下属委员会产生的条件规范了人员条件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规范了人员组成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并明确了主任、委员的组成范围。规范了人员选任程序下属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规范了人员调整程序,下属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第十条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第四章下属委员会工作方式18-20条),提出了日常工作机制,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了解城乡居民的基本需求,听取城乡居民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村(社区)党组织报告。提出了专项工作机制,下属委员会要策划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城乡居民参与,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提出了阶段性工作机制,下属委员会要主动公开公示,定期将开展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公开,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第五章下属委员会工作保障21-24条),提出工作组织要有保障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下属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对下属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评估,对不适应下属委员会工作的成员,要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工作场所和经费要有保障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下属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要有保障,鼓励各县(市、区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公职人员以外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工作监督要有保障村(居)民委员会要将下属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居(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第六章附则25-26条),指出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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