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3-12-05 17:43   浏览次数:   【字体:

章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2035年远景目标的战略部署,从新疆实际出发,到2035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远景目标:对标新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匹配的民政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体系等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面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中提供坚实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到2025年全区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适度普惠迈出新步伐。福利彩票支持基本民生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更加凸显。行政区划设置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十四五”时期新疆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领域

主要指标

单位

2025年目标值

年均增速(累计)

指标属性

1

社会救助

城市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

预期性

3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80

2.19%

预期

4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城乡社区干部素质提升培训覆盖率

100 

32.00%

预期性

5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

——

预期性

6

社会组织
管理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万人

2.35

3.7%

预期性

7

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55 

2.92%

约束性

8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90

45.80%

预期性

9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60

4.13%

预期性

10

儿童福利

村(居)儿童主任覆盖率

%

100 

1.68%

预期性

11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50

——

预期性

12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100

2.13%

约束

13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

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总额

亿元

6.08 

3.66%

预期性

14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

万人

1.0

14.42%

预期性

15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
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80

——

预期性

1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1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18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

万个

0.35

1.81%

预期性

19

社会事务

县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100

0.31%

约束性

20

殡仪馆覆盖率

%

100

0.91%

预期性

21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100

——

预期性

章  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基本民生保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体系,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第一节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制定出台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指导各地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加强与乡村振兴、教育、人社、住建、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帮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坚持定期与相关部门交换、比对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数据,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精准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因素,简化优化救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范围,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保持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连续性。持续落实“单人施保”“渐退期”“收入豁免”“支出扣减”等兜底保障政策,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第二节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分档或根据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实际困难的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强化特困人员救助,持续推进有意愿“五保”老人全部集中供养孤儿全部集中收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落实减免相关费用措施。推动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等救助帮扶。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建立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实施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乡镇(街道)设置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站,落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专职负责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资金+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对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慰藉、照料服务。

第三节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健全最低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等因素,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底,力争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速不低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增幅。可在现行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统一救助标准,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服务需求和地区生活消费差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民政与公安、教育、住建、人社、卫健、医疗保障、金融、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法律义务。合理丰富核对内容,不断完善核对系统,逐步开展全区联网的统一核对工作。强化收入核对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专栏1:社会救助提升工程

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积极探索通过抓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优化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2.支持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站建设

整合救助资源,推动乡镇(街道)逐步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社会救助经办和配套服务职能

3.推动“智慧救助”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资源库试点,统一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为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数据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率先试点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只上一张网”、线下“只进一扇门”和“最多跑一次”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建立救助保障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其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的联动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设定全区统一标准或增加参照指标,以地市为单元统一纳入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章  持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加强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面领导,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在事关长治久安的深层次问题上聚焦发力,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体系完备、共治共享、和谐有序、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一节  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修订。及时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规的修订,不断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法有序开展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提高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健全完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村(居)监督组织为基础,群团组织、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等为纽带和补充的组织体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制度。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稳步提高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推进村(居)务公开。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持续深化“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村(居)议事协商载体,丰富协商形式,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探索建立乡镇(街道)与城乡社区协商联动机制,不断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推进村级议事协商,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县(市、区)制定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完善村(居)自治章程,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指导村(居)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节  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基层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决策部署,把党建引领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各领域中。指导各地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基本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初步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进入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

促进社区服务设施高效建设和运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加快补齐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短板,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功能建设。提高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推动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促进城市社区服务重心向生活性服务转变。探索研究社区服务智能化。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示范引领。发挥党建引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示范建设,深度挖掘亮点特色,形成可供借鉴的新模式新路径,积极组织申报各类社区治理实验区,发挥实验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提升。持续开展“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荐活动和优秀社区工作法评选,挖掘宣传先进典型。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在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中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整合资金、资源、项目等优势资源,集中力量画出社区发展治理的最大同心圆。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社区服务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搭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供给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自治区层面抓示范、地州层面抓骨干、县级层面轮训书记(主任)、乡镇(街道)培训其他干部的培训模式,到2025年底,实现全区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全覆盖。特别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加强村党组织村干部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城乡基层党建部署,坚持分级分类常态化轮训全覆盖,着力建设一支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鼓励基层在社区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导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鼓励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补助。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

第三节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持续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全面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全面落实的建设有关内容入社会组织章程,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力度,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培养社会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依法依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行党组织和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快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地方配套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推动完善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拓宽扶持政策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鼓励将职业资格认定、业务评估、行业数据统计、信息采集等事务性管理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环境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将社会组织纳入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加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规范化建设、品牌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能力。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把登记入口关,完善审查机制,强化发起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依法推进直接登记改革和脱钩改革,厘清各部门管理服务职责,构建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新型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关联交易、募捐捐赠等行为。整治社会组织强制入会、强制服务收费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行为。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健全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持续清理整治“僵尸”社会组织。加强登记管理机关执法能力建设,完成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非法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第四节  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和志愿服务体系

健全社会工作统筹机制。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加强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和社会工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的工作统筹协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合力推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

推动基层社会工作站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畅通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途径,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建立村(社区)—街道(乡镇)—区(县)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新疆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

扩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支持民政服务机构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以基层为重点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支持高等院校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学位教育,强化优化专业建设和相关领域课程设置。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水平。实现“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发挥枢纽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社会工作督导作用,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化本土化发展,推进品牌化建设。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发挥好社区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协同作用,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健全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激励政策,探索联席会议、培养评价、专业引领、行业自律等制度体系建设和社会工作员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及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相应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不断拓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

加强社会工作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支持基层社会救助社工站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鼓励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性目录,吸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公平竞争取得政府委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研究制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系列制度。

加强志愿服务体系和社会参与平台建设。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协同推进志愿服务激励褒扬、保险保障等制度建设,配合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体系。发挥全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大力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推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等机构和城乡社区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培育一批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专栏2: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1.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提升

统筹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南疆四地州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探索对社区生活服务综合体示范建设进行支持的有效途径。支持各地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推动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2.社区服务智能化建设

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州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智能化水平。

3.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引导有条件的地方高水平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试点,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活动场地和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以及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等基本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落实和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壮大社区社会组织。

4.支持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坚持专业化方向因地制宜推动全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全覆盖,逐步扩大乡镇(街道)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延伸到村(社区),畅通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参与新疆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为各族群众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节  积极推动慈善公益和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对接自治区重大战略。重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引导更多的慈善资源进入南疆四地州等经济发展落后地区。鼓励慈善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旅游兴疆等自治区重点战略工程,积极参与智力扶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加强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其在兜底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

鼓励慈善组织发展。健全慈善表彰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健全促进互联网慈善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督促指导互联网募捐平台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推动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全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安全运行机制和内控体系,严格落实风险预警、防控、安全和监督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强化技术供给保障能力建设,稳步推进发行销售技术支持系统,确保福彩事业销售安全运行。持续稳市场保就业,着力稳定从业队伍。进一步调整彩票品种和游戏结构,促进双色球、3D和即开票游戏绿色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确保快乐8新游戏健康发展。提高彩票游戏产品研发质量,争取中彩中心研发新疆主题即开票上市销售。有效推动销售方式创新,加快探索多业态销售渠道融合发展。

专栏3: 福利彩票健康发展工程

1.建设符合全国统一发行销售技术系统

积极贯彻推动全国纸质票和电脑票发行销售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分票种纳入全国纵向系统统一。加强全区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完善统一渠道管理、统一客户管理、统一支付管理、统一终端安全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促进跨票种横向业务融合。

2.推进销售渠道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渠道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通用要求》。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优化布局,加强服务,提升形象。拓展新渠道,提高购彩便利性。加强渠道精细化管理,搭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强化培训和服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升公益品牌形象

适应融媒体信息传播模式,建立健全品牌建设和营销宣传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开展整体营销。依托销售场所,建设一批集公益宣传、便民服务、彩票销售功能于一体的“福彩公益驿站”。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宣传力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标识设置全覆盖。

章  加快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

积极回应困难残疾人、逝者亲属、婚姻当事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现实关切和迫切诉求,立足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合理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实施服务体系提质增效重大工程,推动基本社会服务精准化、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

健全婚姻管理制度。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健全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外婚姻管理工作。探索推进跨地区通办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强化便民意识,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互联网+婚姻登记”,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功能,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慧化。进一步提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

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探索开展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倡导常态化开展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在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中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探索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发展婚姻家庭服务,构建完善覆盖城乡的婚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探索离婚冷静期内对当事人开展婚姻危机干预的有效方法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点,招募使用志愿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辅导教育作用。探索应用“互联网+”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延伸辅导内容,促进婚姻家庭服务健康发展

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倡导鼓励和推广健康文明、简约适度、体现优秀中华文化新风尚的婚礼形式。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设置婚俗文化墙或婚俗文化廊,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弘扬社会主义婚姻文明新风。开展对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良风气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广大群众提供高质量的精神营养。采取形式多样方式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用婚姻文明新风尚净化社会风气、感化邻里、和睦家庭。

第二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规范化建设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积极研究制定以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减免或补贴操作规程,规范应对突发事件遗体处置工作,大力推行殡葬业务专业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优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享有基本殡葬减免或补贴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探索服务保障内容向节地生态安葬延伸覆盖,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链条,推动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加快补齐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科学确定殡葬服务设施设备标准,改造提升殡葬设施设备,加快补齐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乡镇殡仪服务站点等设施及相关服务短板,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加强火化区设施和骨灰安葬设施建设,重点对设施陈或不足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新建和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力度。

切实提高殡葬领城治理水平。科学合理划分火葬区,并及时进行调整优化。火葬区优先建设殡仪火化和骨灰安葬(放)设施,不断巩固提升火化率,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土葬改革区用地规划控制,与乡村振兴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推进土葬改革区实行相对集中规范安葬,倡导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绿色安葬方式。依法治理散埋乱葬,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强化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意识,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的殡葬服务,探索推广远程告别、网上祭拜等殡葬服务新模式。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持续推进丧葬礼俗改革,弘扬优秀殡葬文化,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

专栏4:殡葬设施公共服务工程

1.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火化区尚无殡仪馆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到2025年底,火葬区县级行政区域殡仪馆覆盖率达到100%鼓励乡镇殡仪服务站建设。对已达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殡仪馆实施改扩建。

2.殡葬服务设备配置改造提升项目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提升。

第三节  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水平

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指导各地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职责、注重协同联动、严格责任追究,实现救助管理服务质量提档升级,推动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新时代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强化救助管理工作政策保障。制定完善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政策措施,加强救助管理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标准,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站内伙食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大力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能力。在地(州、市)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县(市、区)支持新建和改扩建救助管理机构,实现机构全覆盖。充分利用站内设施开展照料服务,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工作,提升站内照料服务水平。对确有必要开展托养工作的,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机构承接托养服务,切实加强对托养机构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继续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让更多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

专栏5救助管理服务工程

1.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

在尚无救助管理设施或设施设备落后的地级市以及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进一步提升救助管理、应急服务能力。

第四节  提升困难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水平

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积极推进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围绕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安全、康复及相关服务等需要,以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完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布局,改善现有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设施水平,健全机构内患者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体系。结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提高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医护力量薪酬待遇,大力培养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专业人才。

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将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打造成康复服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康复辅助器具重点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形成全链条产业协同和配套。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需求领域,丰富产品和服务。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共同解决康复辅助器具发展的关键难点,推进康复信息、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加大政府采购对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残疾人康复救助、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实施中,鼓励同等质量下优先采购国内康复辅助器具。深入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推进民政直属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改革发展。

专栏6:精神卫生福利与困难残疾人康复服务工程

1.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全覆盖

支持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新建、改建、扩建1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服务,到2025年底,实现全区地级以上城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应建尽建

2.培育康复辅助器具企业

扶持自治区康复辅助具器具企业发展,引导重点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延链、补链、强链。鼓励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合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动优先采购国产康复辅助器具。

章  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养老发展,壮大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推动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强化信用为基础、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强化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养老用品需求。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巩固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成效。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加大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力度,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指导意见,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推动各地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逐步丰富发展服务项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优化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

建立普惠性养老服务制度。鼓励老龄化率高、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大力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并支持其可持续发展。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等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

推动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发展。贯彻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意见。配合相关部门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保障不同层面照护需求。

第二节  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范围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人口分布、老龄化水平及发展趋势布局建设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

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贯彻落实适老住宅标准和规范,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服务。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养老机构,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支持措施。积极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推动各地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和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推动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大力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使用,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救援能力建设,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统筹考虑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救灾物资等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地区成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支持配置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推动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伍,为本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救援提供服务。

第三节  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打造“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新模式格局。紧紧依靠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资源要素整合、日常工作管理中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在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支部领办、党员领衔”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模式。

优化农村养老服务结构。统筹规划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做到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纳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以农村幸福大院、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等为主体,推动建设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健全辐射辖区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村级养老设施健康运行服务体系。优化农村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积极探索牧区、山区、边境等特殊地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访视、照料服务等制度。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县市主导、乡镇承办、民政指导、部门协同的运行保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管理,统筹推进农村幸福大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持续运行。研究制定和落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转保障政策,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兜底保障主渠道作用。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按照需求配备农村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落实薪酬待遇,开展常态化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多元协同参与作用。积极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及爱心人士,多种形式提供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解决农村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列为村级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组建村级志愿服务队,为留守鳏寡孤独老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第四节  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参与专业建设,提高产教融合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设全区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表彰活动。

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提升社会工作者技能水平,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

第五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集聚区。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加快实施科技助老示范,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园艺疗法等智慧养老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与推广,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无障碍科技产品与功能性食品。

规范老年消费市场。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诈营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六节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

推进标准化建设。制定与国家接轨、体现本土特色、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争取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依托全国“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专栏7:养老服务保障工程

1.兜底性照护服务保障。

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建设(含新建和改建、扩建) 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 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2.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 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作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重点保障对象,研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全区统一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提高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补贴等制度的精准度。

3.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新建或改建、扩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城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所在乡镇(街道)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力争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达到60%。

4.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聚焦特殊困难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困难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时期共支持5万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5.养老机构运行效率提升。

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训练、助餐、培训支持等服务。优化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到2022年,各地(州、市)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护理型养老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不低于52%;到2025年底不低于55%。

6.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统筹应急救援要求,新建和改扩建若干具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隔离设施,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养老服务应急队伍,定期分类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章  积极统筹儿童关爱保护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扎实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点相适应的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优化儿童保护平台布局,为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树立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良好风尚。

第一节  健全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

健全孤儿保障机制。推进孤儿集中养育,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健全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积极推进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康复和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工作。

强化兜底监护责任。建立监护缺失儿童兜底监护体系,履行好民政部门监护兜底的法定职责,落实乡镇(街道)、社区(村)对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孤儿、困境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生活兜底、监护兜底,切实保障监护缺失儿童合法权益

完善收养配套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子女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全区实际的收养政策制度,规范收养登记,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强化收养评估,由收养登记机关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后回访了解,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符合收养条件的孤残儿童早日回归家庭。

第二节  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强化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求,不断夯实“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加大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持续巩固和强化家庭在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中的第一主体责任,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指导和推动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配套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教支持,面向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引导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各地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有效满足农村留守妇女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其在家庭文明建设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节  优化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平台布局

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坚持孤弃儿童保障优先,推进区域化供养,打造集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合理满足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每个地(州、市)建成1家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等综合性、多功能、专业化儿童福利机构。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按照区域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已经向集中养育机构移交所抚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推进转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社会散居孤儿和其他困境儿童等群体提供服务。

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并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节  加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建立人员配备机制。加强儿童福利关爱保护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将儿童福利关爱保护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坚持选优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孤残儿童护理员以及师资培训,全面提升儿童福利工作队伍的能力和专业水平。

专栏8: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工程

1.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

在有集中养育需求、现有设施条件不足的地级市新建和改建、扩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配备基本康复设备,整合集中配置资源,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升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

2.困境儿童全方位关爱服务

建立分类型、分标准的困境儿童生活津贴、营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将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增加心理、精神层面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康复机构,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

章  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

对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区划地名信息技术基础,实施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工程,全面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有效衔接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节  构建治理现代化的行政区划体系

健全完善新时代行政区划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细化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规程,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研究制定符合全区发展实际的设立镇和设立街道标准,规范引导行政区划调整。通过完善行政区划管理制度,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地释放地方发展活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助力乡村振兴。

因地制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一圈一带一群”的城市发展格局,优化行政区划布局,推进沿边境地区城镇化建设。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推动具有战略意义、发展条件成熟的地区撤地设市。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导向,在条件成熟的县撤县设市,培育发展集聚人口、产业的县级市,促进市域内人口集聚,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和乡村振兴。加快不同类型小城镇的建设和行政区划调整,优化基层政区体系结构。

审慎优化城市辖区规模结构。按照规模均衡的原则,以常住人口规模为主要依据,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功能布局为导向,支持城市辖区优化重组。完善重要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设置,重点支持部分人口集聚态势良好、具备较强发展动能、区域边界清晰的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等设置行政区。

支持兵团设市建镇。围绕兵团发展战略支持兵团向南发展,构建兵地融合城镇体系。

第二节  完善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地名标准化建设。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原则,持续稳妥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努力实现全区地名标准化。扎实做好地名编制规划,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地名使用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地名信息的公共服务与技术应用打好基础。

健全地名管理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地名命名更名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增强地名管理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地名管理专家吸纳制度,组织地名专家积极参与全区地名标准化工作

大力发展地名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巡检制度,形成地名动态更新网络。适时开放地名相关信息库,利用地名信息库与大数据相结合,提升地名管理工作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完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丰富地名文化遗产内容,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建设,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积极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节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制定联检计划、开展内业检查和外业踏勘等各项工作,完成新一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组织开展区内地(州、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妥善解决联检发现的相关问题。指导督促相关地方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探索构建移动界线界桩管理平台,提升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排查处置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采取全域排查与重点地段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争议隐患排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联合预防、调处、应急处理等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建。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边界建设活动,增强各族群众遵法守法意识,推动平安边界和边界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文化内涵,为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节  强化区划地名信息的技术基础地位

地名相关信息库的完善。开展国家地名信息库信息更新和录入工作,推进自治区标准地名地址库的属性信息采集录入工作。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推广标准地名使用。利用自治区标准地名地址库,积极探索与互联网结合的延伸业务。

地名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采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以电子化方式存储地名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和计算机、通信、网络充分结合,构建地名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技术上不断创新,提高地名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提升地名信息数据分类管理的效率,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的稳定发展,为地名档案的高效利用打好基础。

加强区划地名信息与新型基础设施的结合。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和自治区标准地名地址库,利用云平台、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方式,推动区划地名与基层政权等民政业务实现数据共享,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利用电子地图、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拓展区划地名数据共享交换,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地名信息服务。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创新。

专栏9: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工程

1.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工作机制,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根据区划调整类型,合理设定评估时段和期数。推进对本级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进行评估,对本辖区内由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地方展开自评。探索构建和优化行政区划调整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发挥指标体系在行政区划调整前端的引导作用,指引行政区划调整总体方案编制工作。

2.标准地名推广及文化宣传

持续推进国家地名信息库信息完善工作和自治区标准地名地址库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以地名信息库和标准地名地址库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积极引导各地民政部门以本级地名信息库和标准地名地址库信息为基础,做好地名编制规划,依托互联网延伸业务模块,强化标准地名推广与地名文化宣传。

  

章  推动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稳步发展

紧扣新时代民政工作职责使命,以提升人才综合素质为基础,以提高人才专业能力为重点,以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统筹推进民政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第一节  加强民政人才培养培训

加强民政干部综合培训。围绕培养造就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民政干部人才队伍,以思想政治理论为根本,以民政基本理论为基础,以民政政策法规为重点,以民政实务操作为辅助,创新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范围,对各地州市、县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乡镇民政干事进行综合类和专业类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理论功底扎实、政策把握到位、实践能力强的民政干部队伍。

加大民政专业人才培训。围绕培养造就结构合理、素质过硬、服务优良的民政专业人才队伍,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各级各类专业人才进行常态化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职业素养、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更好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更好满足各族群众现实需求。

加快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围绕培养造就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的民政职业技能人才队伍,以提升实际操作技能、综合职业素质等职业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养老、儿童、殡葬等民政领域职业技能人才在老年人照护、失能失智人员照护、康复护理服务、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培训,逐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第二节  拓宽民政人才培育渠道

积极引进高层次民政人才。针对民政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完善引进人才工作机制,通过自主招聘和公务员招录等形式,加强与疆内外高校合作,加大各类专业人才引进力度,逐步改善人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工作。

促进柔性人才合理流动。借助对口援疆优势资源,健全民政柔性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加大对口交流工作力度,扩大对口交流范围,坚持引人与引智相结合,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双向挂职、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引进新疆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促进民政人才队伍自身发展。

畅通民政技能人才选拔渠道。健全民政特有职业技能人才选拔和技能竞赛机制,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孤残儿童护理、康复护理、殡葬、康复辅具、社会服务等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广泛开展民政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导和带动民政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健康持续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行业领军人才,更好为各族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节  优化民政人才发展环境

大力提升育才、用才服务能力。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人才培养培育、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人才入职、培育、流动等综合服务,建立民政紧缺人才数据库,为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儿童、精神卫生、殡葬等民政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站点等,为民政人才发展培育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让各类民政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改善拴心留人的服务环境。

积极开发设置使用人才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对象设岗位、以需求定数量的原则,在民政事业单位和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中研究设置相应民政工作社会服务岗位,切实加强充实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社会服务等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引导专业人才、职业技能人才为各族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提供专业服务,切实发挥民政基础性、兜底性作用。

健全完善人才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民政人才长期、安心扎根基层、服务一线的保障激励政策,完善政府投入机制,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对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基层一线民政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奖励,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留住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民政工作队伍,促进民政队伍稳步发展。

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实现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最根本的保证,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驱动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及新技术应用,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全面领导

坚持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全区民政系统和社会组织建设,围绕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工作职责,分类精准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党建工作新成效引领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民政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节  强化民政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等重要领域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全区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持续推进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严格法律实施;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全区民政事业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着眼构建高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各业务领域地方性行业标准,打造一批民政标准化示范机构,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全面推进信息化与民政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民政服务”综合业务平台应用,加快形成数据汇聚、系统互通、应用融合的信息化发展新局面,全面推进民政政务服务、公共支撑、综合保障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增强民政服务支持能力。

第三节  优化民政资源配置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和援疆省市的资金,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加大对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的公共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重点保障困难地区的资金需求,将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投入到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重点领域。拓宽财政性融资渠道,探索在地方债发行中,积极争取把民政服务保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优化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加大彩票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切实践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丰富民政事业经费多元化来源渠道,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培育孵化、人才支持、精神奖励、共建共治等多种手段,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节  加强民政领域安全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做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扎实推进民政重点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儿童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精神卫生福利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隐患,盯紧看牢关键环节、重大风险,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健全和落实民政领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开展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基础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民政领域重特大事故。

第五节  扎实做好民政系统对口援疆受援工作

坚持从新疆实际出发,主动与民政部汇报对接,引导各级各地民政部门与对口援疆省市的沟通协作,推动援受双方建立运转高效、衔接有序、落实有力的对接工作机制。紧扣新疆民政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找准结合点、发力点,以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流浪救助、精神卫生、婚姻殡葬服务为重点,主动做好援疆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和配套工作,争取将更多民政项目纳入各对口援疆省市援疆规划。主动协调解决援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援疆干部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大力推动人才援疆、智力援疆,引进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等加大对受援地社会服务工作帮扶力度,助力受援地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民政事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发展活力,为全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节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党史教育,建立健全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把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坚持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区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紧密结合实际把党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关于“十四五”发展的整体安排,细化为具体措施、转化为具体行动,推动民政工作各项任务举措走深走实、见实效。

第七节  强化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

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根据规划执行情况,有序开展本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对本规划和本地区民政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确需对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时,由自治区民政厅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修编。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