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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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zt000000/2023-00369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新民发〔2018〕82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11:59:4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民发〔2018〕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区社会救助对象精准、高效、公正认定,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不断加大核对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2017年以来,全区各地民政部门不断健全完善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看,核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部分单位信息共享没有全覆盖,不少地区仍然存在核对主体责任不明确、核对内容不具体、工作流程不规范、基层核对部门不作为等问题,影响了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核对工作是提高救助对象精准认定、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织密筑牢民生安全网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新时代民生保障对核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完善核对工作机制,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做好重点工作

)强化核对工作主体责任。地(州、市)民政部门要做好对所辖县(市、区)核对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落实本级核对工作职责,做好社会救助精准认定工作。加强平台使用和县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申请受理、报告生成和反馈、调查核实、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综合判定社会救助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责任亲属的户籍、收入、财产状况。

(二)全面启动核对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打赢脱贫攻坚、公平公正实施救助的高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新民发〔2018〕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新民发〔2018〕51号)相关规定,全面启动核对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所有社会救助新申请对象必须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做到“逢救必核”;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 “三无”人员等常年收入无变化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各级核对机构依授权、依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并对《核对授权书》和《核对委托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禁止对未取得授权的家庭开展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仅适用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复核工作,对其他对象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保核对工作信息安全。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MZ/T 108-2018)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使用核对平台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等保三级认证。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使用、存储、备份等各环节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核对工作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要指定核对专用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规定,配备门禁系统、实行全天监控,做到人员出入登记。同时,加强核对工作人员系统使用和网络安全培训,确保核对平台数据传输和系统使用的安全。

(四)强化本级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化、常态化。要建立部门联络反馈机制,与相关部门签订信息共享协议。特别是目前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承租)、农林补贴等信息由地方各级部门掌握,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与本级相关部门及时交换有关数据,同时根据数据更新频率每半年向自治区核对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充实平台数据共享内容。     

(五)建立健全核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标准》(MZ/T 075-2016)要求,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有效、准确、安全,逐步实现核对档案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

三、强化相关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任务重、难度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核对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重视程度,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协调配合,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

(二)推进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等文件要求,积极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及时解决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等相关工作设备,保障核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抓好培训指导。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核对政策、业务知识、系统操作、信息安全等内容,积极发挥骨干力量带头作用。

(四)强化考核评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指标将列入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项目,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实绩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定期开展实地抽查,视情况将结果通报各地人民政府。

(五)按时完成授权书等凭证扫描上传工作。为保证核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地(州、市)要督导所辖县(市、区)于2 0 1 8年11月1日前完成已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核对授权书》录入系统工作。于11月1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核对授权书》录入完成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因未上传《核对授权书》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出现的法律纠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承担。

(六)及时签订联网查询协议。为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合法、安全、规范,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于2018年8月15日前与自治区民政厅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联网查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委托、受托方权利义务,地(州、市)与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签订相关《协议》。新设核对机构使用自治区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核对业务的均需报请民政厅同意。

   

      自治区民政厅

201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