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3-00205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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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5-11-04 13: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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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发〔2015〕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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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15〕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老龄办,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老龄办: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精神,特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评估等。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可在有条件的地州、县市优先进行,逐步推进。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居家养老。依托城乡社区为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老和低收入老年人购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
(二)社区养老。依托城乡社区为社区孤老、空巢老人和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由电信、互联网等中介提供的呼叫、求助等信息服务、送餐服务、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等社区养老服务。
(三)机构养老。依托各类养老机构为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老和低收入老年人购买集中住养服务、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机构养老服务。
(四)养老管理服务人员培训。为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护理人员聘用、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购买服务。
(五)养老评估。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评估、养老服务评估和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等购买服务。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级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等。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养老服务,且应当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且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四章 购买方式
第七条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采用下列方式购买养老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方制定养老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质量,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养老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养老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运营。
(四)民办公助。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购买方通过定额补助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养老服务服务价格,改善服务条件,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第五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依据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或从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履约情况,验收时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民政部门牵头,发改、编办、人社、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司法、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合力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养老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应尊重服务对象评价养老服务满意度,可增加其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