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zt000000/2023-00203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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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1-08-01 1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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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新民发〔201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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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新民发〔2011〕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现将《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
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具有本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每年免费体检一次的制度。
二、免费体检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前为申请时间,符合体检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合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申请时还需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符合免费体检标准的老人,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
居(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居(村)委会显要位置公示初审人员名单。
居(村)委会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中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上签字审批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办审核、民政局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应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核结果在县市区适当媒体或专栏公示。
三、体检程序
统一组织分批进行。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免费体检制度实施方案。体检时,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统一组织实施,分批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如某乡镇进行体检时,该乡镇所辖村按顺序分批在某一时间段进行体检、体检时间最好放在每年气候适宜老年人的季节进行,还要结合个别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体检工作。
体检结束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实际体检的人数将体检项目经费划拨给实施免费体检的医疗机构。
各地要按照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漏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检查项目,由县市区民政局和具体体检医疗部门领导签字,确因老年人不在或个人原因不能和不愿体检的项目,应由医生在体检项目中注明,并由当事老年人 或其亲属签字。
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有效落实,并纳入当地年度考核评价。
五、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
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具有本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二、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老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居村委会显要位置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四、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它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中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结合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周岁以上老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
五、县市区民政局应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核结果在县市区适当媒体或专栏公示,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六、县市区民政局确定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名单后,要实行常规档案、微机档案双重管理指定。常规档案要编制档案编号,设专柜存档,同时,做好人员信息微机录入工作,利用高龄津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微机化管理和微机网络传输。
七、户籍老人在年满80周岁,经相关程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申请批准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超过申请日,原则上不补发以前年度的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具体申请日期,由各地自行决定。
八、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迁出的,应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注销发放手续,到现居住地办理高龄津贴申请手续,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按照规定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
九、2011年7月1日之前死亡的80周岁以上老人不能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享受高龄津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途死亡的,从下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十、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都应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发现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地要加大此项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每个高龄老人都知道此项政策。民政局、老龄办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服务,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到每个老人手上。
十一、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高龄津贴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龄津贴的。
十二、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肃处理,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四、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