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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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000000/2023-0015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

有 效 性

发文字号

〔2006〕30号

标    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3 17:41:4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州、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联合检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简称联检),是指自治区内毗邻地、州、市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对已勘定的州级行政区域界线(简称边界线)或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勘定县级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边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边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联检的依据:

(一)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二)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勘定或者变更边界线的决定、批复,地、州、市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勘界决定、边界线协议书、勘界纪要及其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

(三)历次联检报告及联检成果。

第五条联检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边界线的宣传、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的变化和管理、维护情况;

(三)边界线标志物及与边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的变化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与边界线有关的其他标志物的设置情况;

(五)边界线争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其他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六条同一条县级边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人为因素、自然灾害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共同协商,组成联检工作组对边界线进行联检,并将联检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第七条州级边界线的联检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共同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县级边界线的联检由地、州、市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的处理由联检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争议各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决定。

第八条根据上一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当年联检任务,由牵头方负责协商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联检的组织和实施。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吸收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联检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程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实施联检应当向边界线附近地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明确已勘定边界线的实地走向,宣传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和已勘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实地联检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已勘定的边界线在实地进行落实,对界桩及其方位物进行维护:

(一)边界线在实地的具体落实,应当由界线毗邻双方按已勘定边界线附图的画法,结合勘界决定、协议、纪要逐段判读在实地上;如边界线附图在实地落实中与勘界决定、协议、纪要文字表述不一致时,应以边界线附图具体画法为准;

(二)界桩完好无损或者轻度损坏可以修复的,应当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分,刷新界桩上的注记;

(三)界桩丢失或者损坏不能修复的,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查明原因后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方位坐标,在原地重新设立;

边界线交会点界桩的检查应当与联检同步进行。

界桩方位物消失或受损,不影响界桩实地位置的确定,可以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四)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造成界桩被毁而无法重设的,双方应书面报告其共同的上级民政部门,经批准后可按销号处理,并在联检记录和联检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应当按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并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成果表,拍摄界桩照片。

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以联检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设立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和标示行政管理区域范围的标志物,需经毗邻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设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跨界设置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和指示行政管理区域范围的牌匾、界石等标志物。擅自跨界设置的,应当拆除或放至边界线实地位置设置。

第十四条作为边界线或指示边界线走向标志物、地物、地段,应当按照边界线勘界决定、协议、纪要及勘界决定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发生变化地段,应当将变化情况详细记载,并组织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增补勘界档案资料,地段变化较大时应当测制边界线地形图,重新在测制的边界地形图上标绘界线的原画法。

第十五条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变更边界线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实地联检结束后,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联检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验收工作,起草联检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联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联检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界线管理的措施等书面材料及填写《自治区州(县)级边界线联检成果验收单》《州(县)级边界线联检记录表》《州(县)级边界线界桩联检现场记录表》《界桩照片》;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有重新对边界线地形图修测和重测的,应当报送边界线地形图最新资料成果。

第十九条联检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和边界线地形图、修测、重测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