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各地(州、市)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脱贫攻坚“六个精准”、做到“九清”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精准认定保障对象,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民办函〔2019〕14号)、《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新民发[2013]184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精准、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重点做好家庭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二)核查认定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
3、计算家庭收入与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
二、核查工作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应严格审核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实;统计调查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工作。
三、核查认定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
(一)家庭成员的认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本人与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虽然同在一个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家庭收入;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赡(抚、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2.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2)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4) 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或上一年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对各类收入的核算,能够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证明的收入核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核算;实物收入按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入计算。
申请人的支出与申请人提供的收入申报明显不符的,可对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家庭收入核算应尊重客观事实,如实精准核算,不得人为擅改和伪造。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同等作物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计算。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它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国家惠农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等)、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抚、扶)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抚、扶)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1)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人不与被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据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家庭年人均收入小于或等于两倍农村低保标准,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②家庭年人均收入大于两倍农村低保标准,视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
赡(抚、扶)养费(元/人/年)= (人均收入-2×农村低保标准)×50% ÷被赡(抚、扶)养人数;
③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
④实际得到的赡(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收入。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收入的计算方法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同),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
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年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结余部分=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分摊的月数=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3)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年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结余部分=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
分摊的月数=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5.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等;
(2)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慰问金等;
(3)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4)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5)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
(6)“十三五”期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国家和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项目。
(三)家庭财产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生产设备等。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四、精准核算保障金
保障金(元/人/年)=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
未脱贫人口中按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全额核定低保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大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四)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8倍的;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七)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在各类服刑期内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九)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拒绝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十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核查程序和方式
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户籍、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后,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2人以上)、成本效率等因素,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核查: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以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农村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表,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确认。
(二)邻里走访。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求证。调查人员通过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比较。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与相同或相似的家庭进行比较,确定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五)信息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核对信息平台,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六)其他核查方式。
(七)民主评议。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八)公示公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七、明确职责任务
各地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编制核查所需指标,做好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底前,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核对办法,严禁不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各级民政、统计调查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格落实精准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要求。对不如实申报和人为修改伪造家庭收入,导致识别不精准“错保”“漏保”问题的,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管理监督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2019年4月12日